1、统一管理本地区的防震减灾工作;负责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;承担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事部门的职责。
2、负责贯彻执行、组织实施国家及省、市制定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、政策、法规及有关规定。
3、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地区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。管理监督防震减灾业务经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。
4、承担本地区的地震监测预报工作;协助政府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震应急预案和综合防御措施,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;负责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;负责地震观测资料、观测数据的及时上报;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对本地区的地震分析预报意见;协助省、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管理和组织本地区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,并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计划。
5、协助省、市防震减灾主管部门管理本区的地震裂度区划、震害预测工作,指导和监督重大工程及重要设施的抗震设防工作,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地震次生灾害和防灾工作。
6、推进地震科技现代化,管理和组织地震科学技术研究与攻关及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。
7、会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,普及防震减灾知识,提高全社会的减灾意识。负责当地有感地震调查和落实地震异常。及时处理地震谣言、地震误传等突发事件,做好稳定社会的工作。
|